从黑洞图片事件看企业如何合理应对图片库摄影作品侵权诉求
最近一段时间,企业如何面对摄影作品权利人侵权维权诉求事宜因为“黑洞”图片事件成为了法律层面关注的热点,笔者所代理的众多客户或多或少也同样面临过相关的诉求主张。笔者以为,“黑洞”图片事件的过分解读甚至“炒作”对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本身并无“益意”,而无论是自媒体还是其他行业企业经营者,未来面对图片库公司的图片维权应如何合理应对才是法律层面更应当关注的问题。想要全面回答这个问题,离不开对司法实务的一般性观点和图片库类权利人的维权模式的了解,下面笔者略作介绍。
一、图片库类摄影作品的侵权案件中核心问题的司法认定标准
欲探究合理应对,首先应当了解司法实务界对图片库权利人主张企业侵害其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件的一般认定思路。众所周知,“接触+实质性相似”是著作权类侵权案件判断侵权构成的普遍标准。但在该类案件中,基于大量司法实践笔者了解到,接触和实质性相似往往并非案件争议的焦点。原因在于,对于图片库权利人,接触条件的满足非常容易,因为一般情况下涉案权利作品全部会通过权利人的网站或者出版物对外予以公开展示,而权利作品和被控侵权人使用的作品在海量的案件中是完全一致的使用方式[1]。所以法定“接触可能性”和“实质性相似”要件基本无争议。
该类侵权案件中,其实争议最大的还是图片库权利人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类案件中,法院作出权属认定的核心法律依据即为上述条款。但司法实务中,个案事实复杂,为了确保权利归属认定准确,法院往往会审查更多的内容。基于笔者的实务经验,法院对此的认定基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来自于国外图片库权利人授权,国内图片库权利人提起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该类情况下,国内图片库权利人著作权权属的认定遵循的是“域外授权公证认证文件+图片公开展示权利标注+图片信息一致性核对无误”原则。即法院在判断国内图片库权利人著作权权属时要考察其获得国外图片库权利人授权的文件是否满足内容及程序要求,并同时审查图片展示权利标注与来源是否一致,图片本身分类、品牌、摄影师标注信息与授权文件等是否一致,进而方能做出认定。
比如在(2015)朝民(知)初字第4329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原告享有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时查明了如下事实:
“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III于2014年2月10日出具一份版权确认及授权书,该授权书显示GettyImagesInc公司的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根据该份授权书的内容,JohnJ.LaphamIII确认GettyImagesInc公司对该授权书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
“确认华盖公司是GettyImagesInc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公司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
“授权书之附件A所列品牌中包括Photodisc、TheImageBank和Stockbyte”
“2014年4月3日在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上展示有如下4幅摄影作品:1、编号为88307107的图片,内容为果汁,图片上显示有gty.im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品牌Stockbyte,摄影者LewRobertson,BrandXPictures”
“域名gettyimages.cn系由华盖公司所注册。2013年5月28日网址为www.gettyimages.cn的网站上亦展示有前述涉案的4张图片,图片左上角均标有‘gettyimages®’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版权所有1995-2013”
第二,来自于国内摄影师个人授权、国内图片库权利人提起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该类情况下,国内图片库权利人著作权权属的认定遵循的是“摄影师授权文件+图片公开展示权利标注+图片信息一致性核对无误”原则。
比如在(2013)朝民初字第30415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原告享有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时查明了如下事实:
“1997年2月25日,全景贸易公司分别与XX(注:自然人姓名隐去)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XX按照全景贸易公司的指示(或工作任务)进行摄影作品创作。在合同有效期间内XX创作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属于全景贸易公司。全景贸易公司有权将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为履行上述合同,XX创作完成了一批摄影作品。全景贸易公司将这些摄影作品收录进了电子工业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的《中国图片库》中”
“在该《中国图片库》中有编号为qj-0165的摄影作品”
“全景贸易公司与全景视拓公司于2004年2月1日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全景贸易公司将《中国图片库》中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放映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转让给全景视拓公司。全景视拓公司于2009年11月19日在国家版权局对《中国图片库》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该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中国图片库》是由XX于1998年5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1998年6月1日在北京首次发表”[2]
二、图片库类权利人的维权模式
根据笔者处理的相关图片库权利人投诉事宜经验,图片库类权利人发现其库内摄影作品被侵权后的主要维权方式为通知、律师函、起诉“三板斧”。
首先,权利人会电话或者邮件或者信件口头通知涉事企业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们的图片,并要求付费解决(企业有解决意向则洽谈合作事宜,无意向则转向下一“斧”),当然通知的前提是其已经全面“取证固定证据”;
其次,如果通知后企业应对消极,则会适当时机通过外聘律师发出索赔律师函予以主张权利(该“斧”并非必经程序,取决于图片库公司是否有合作外聘律师以及经费);
最后,如果企业仍旧无意解决,图片库权利人则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索赔。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降低索赔诉讼成本,权利人往往会仅就个位数量的图片侵权予以立案,但在取证证据中展示海量侵权取证内容,意图通过个案诉讼确立判赔或者和解标准,以达到打包全部和解甚至图片授权、合作、购买的商业目的。
三、企业的合理应对
在了解了有关问题的司法实务观点以及有关权利人的维权商业模式后,企业究竟应当如何合理应对?笔者以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预估图片需求,从自身需求出发,提前转化侵权风险
侵权应对往往是被动的,首先还是应当提前降低风险,从需求层面提前着手应对。企业可以首先基于自身业务对图片、摄影作品的需求做出评估,如果是对该类素材需求大是业务开展必要内容的,比如设计行业、娱乐、媒体等行业,可以提前考虑与具有大量行业素材的图片库签署购买协议,提前将未来可能的侵权风险转化为合同义务,由许可方即图片公司基于合同约定来代替公司承担未来可能的图片使用侵权风险。当然,图片库的购买或者是许可中,合同条款的审查、个性化设计(购买量大往往可以和图片库公司个性化设计合同条款)最好有专业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予以协助审查,亦尽量最大化实现上述风险转移。
2.个性化图片使用需要经过法律风险评估
对于企业一些特殊、重大项目、场景需要使用的图片素材,建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至少和项目法律风险评估一起,将图片素材的来源和使用做出法律评估),以进一步降低侵权法律风险。
3.收到通知或者律师函后积极应对,不应消极对待,必要时进行反通知
企业在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应当积极应对,因为大概率情况下消极应对的后果基本就会面临诉讼,如果能前期合理范围内化解争议,也是最节约成本的一种方式。这种应对笔者理解应当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对投诉积极反馈,给权利人以重视的“安抚”;二是积极自查确认权利人主张的涉案侵权使用内容(包括场景、位置、数量、作品等)是否真实;三是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判断作品是否满足法律认定构成之标准(如作品权利是否清晰完整、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是否满足合理使用抗辩等)以及如果构成侵权的可能赔偿范围预估。只有做到上述几项内容,方能评估与权利人本阶段到底是只解决涉案图片侵权事宜,亦或是考虑授权、购买方式根本性解决风险。在权利人投诉提供的文件经过专业审查并不充分时,可以以反通知的形式,要求权利人进一步提供有关材料,以判断到底是真实维权亦或是“维权式敲诈”。
4.面对诉讼积极合查找反证,根据案件客观实际情况决策解决方式
如上所述,图片库权利人最终的维权手段一般是进行诉讼,而诉讼的目的往往在于与企业达成授权合作由后者整体购买其图片库。笔者建议在面临该等诉讼和诉求时,首先应当专业、客观、全面审查图片库权利人的主张是否合理、客观、真实。其次,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则要进一步结合自身需求、同类案件的判赔标准等因素考虑解决方式,比如图片需求不多、涉案侵权图片数量不大时,可以考虑仅就侵权事宜解决而无需另行购买图库,而图片本身需求较大或者涉案侵权图片数量较多时,以授权换取侵权可能也会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方式。但无论何种方式,诉讼中的和解方案设计都是至关重要的,需要力争图片库权利人确认双方之间别无其他争议(需要经过具体条款设计),方能至少解决和解节点之前的该权利人图库范围内的侵权事宜。
总之,“黑洞”图片事件涉及全人类对天文科学研究成果的共享,法律层面虽然会涉及众多争议话题,但该事件并不意味版权“黑洞”,合法摄影作品权利人的相关合法著作权权利依旧会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企业提前布局并合理应对图片库类摄影作品侵权诉求仍旧是有积极意义的。
注:
[1] 当然,很多侵权者在使用时会用P图软件进行修改,但基于笔者的实践经验,这类案件比例并不高。
[2] 其实在“黑洞”图片事件中,“黑洞”图片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意义上的“摄影作品”也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话题,但在图片库权利人主张侵权的大量案件中,其主张的图片内容绝大多数情况下仅存在独创性高低的区分,构成摄影作品的基本门槛一般均可以满足,故而笔者不再进一步在本文中讨论作品构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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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鹏 律师
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业务领域:反垄断与竞争法, 收购兼并, 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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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12
赵刚 律师
北京办公室 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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